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已向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和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所提供资料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企业/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企业/本人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企业/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和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企业/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本次重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已出具声明: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同意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已对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本次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方达律师已出具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并已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其摘要中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前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本次重组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安永华明已出具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确认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经审计的上海嘉诺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的模拟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经审阅的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分别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 80001304_B01号)及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 70045632_B01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之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为本次重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评估已出具声明:本公司及经办评估人员同意《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并对所述内容进行审阅,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雷元芳、雷波、李锡元、陈旭、李厚宁、古年年、钟慧 芳、黄燕珊、上海垣墨企业管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广 州创殷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
派克汉尼汾液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系世界领先密封 件品牌 Parker Hannifin在中国的经营主体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元芳、雷波、李锡 元、陈旭、古年年、李厚宁、钟慧芳、黄燕珊、上海垣墨 企业管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广州创殷企业管理事务所 (有限合伙)关于上海嘉诺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 协议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元芳、雷波、李锡 元、陈旭、古年年、李厚宁、钟慧芳、黄燕珊、上海垣墨 企业管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广州创殷企业管理事务所 (有限合伙)关于上海嘉诺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之业绩补偿 协议的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修改)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3修改)
《上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现金购买上海嘉诺密 封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上海嘉诺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报字【2023】第 2034号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 海唯万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防止流体或固体微粒从相邻结合面间泄漏以及防止外界杂质如 灰尘与水分等侵入机器设备内部的零部件的材料或零件
由两个以上元件组成的密封件,主密封环和弹性体或者加上挡 圈和导向环等辅助密封组成的密封结构形式
聚氨酯全称为聚氨基甲酸酯,是主链上含有重复氨基甲酸酯基 团的大分子化合物的统称。是由有机二异氰酸酯或多异氰酸酯 与二羟基或多羟基化合物加聚而成
丁腈橡胶中分子链上的碳碳双键加氢饱和得到的产物,具有良 好耐油、耐热、耐化学腐蚀性能,较高的抗压缩永久变形性 能、高强度,高撕裂性能、耐磨性能优异等特点
是主链或侧链的碳原子上含有氟原子的合成高分性体,具 有优异的耐热性、抗氧化性、耐油性、耐腐蚀性和耐大气老化 性
由全氟材料制成的密封圈产品或橡胶制品的主要材料,与氟橡 胶相比具有更好的耐高温与耐腐蚀性能
四氟乙烯与丙烯通过乳液聚合生成的共聚物,是一种无毒、无 味、无粘性、茶褐色至深棕色无定形聚合物。
橡胶制品在受压缩后恢复的能力,是橡胶制品的重要指标之 一,越小则材料的回弹能力越好,抗变形能力越强
1、上市公司进一步丰富工业密封件产品类型,覆盖更广阔的业务领域,发挥协同效应,提升核心竞争力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液压气动密封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包括液压密封件、液压密封包等液压密封产品,以及气动密封件、油封、履带密封等其他密封产品。上市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在工程机械液压油缸密封系统以及煤机的液压支架密封系统和气动密封系统。在密封材料方面,上市公司具备聚氨酯密封材料改性技术,具备独立研发、生产聚氨酯密封材料能力。
上海嘉诺是一家集密封产品研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测试于一体的企业,自成立以来长期致力于为工业用户提供系统密封设计方案及高品质的产品并广泛应用于油气装备、工程机械、其他工业装备等领域。在密封材料方面,上海嘉诺掌握了以丁腈橡胶、氢化丁腈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氟橡胶等为主的橡胶类密封与以聚四氟乙烯、聚醚醚酮、超高分子聚乙烯等为主的工程塑料类密封材料及密封件的生产工艺。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海嘉诺控股权,将丰富公司密封材料技术及产品类型,拓宽销售渠道及覆盖更多业务领域,提升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及业务规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上海嘉诺 51%股权,上海嘉诺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规模将得到提升,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本次交易将巩固并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董静。本次交易完成后,董静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标的公司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取得对上海嘉诺的控制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 70045632_B01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2022年度和 2023年 1-8月基本每股收益将分别从0.47元/股上升到 0.69元/股和从 0.24元/股上升到 0.34元/股,公司 2023年每股收益预计将有所提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将有所增加,每股收益提升,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3、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雷元芳、雷波、李锡元、陈旭、古年年、李厚宁、钟慧芳、黄燕珊同意,上海垣墨、广州创殷同意,并于 2024年 1月 15日签署了《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
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本人原则性同意实施本次交易。”
“自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已持有或后期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人不存在减持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亦无相关减持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如本人已持有或后期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人不存在减持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亦无相关减持计划。
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