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从4月1日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细则22日公布如下: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